一、办证制度
(一)本校师生,可凭工作证或学生证免费加贴借阅条码,实现工作证(学生证)和借阅证二证合一。
(二)借阅证件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。
(三)借阅证件丢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并补办。
(四)因借阅证丢失发生的一切问题,应由丢证人负责。
(五)学生、教职工离校,应还清所借图书,按学校规定来图书馆办理有关手续。
二、借阅制度
(一)图书借阅册数和期限
读者类型 | 限借册数 | 借书期限 | 续借次数 | 续借期限 |
学生 | 10册 | 30天 | 1次 | 30天 |
教职工 | 20册 | 90天 | 1次 | 30天 |
(二)中外文报刊、工具书不外借,凭借阅证在室内阅览。
(三)凡借阅图书资料超期者,自超期之日起每日每册收取滞纳金0.10元,滞纳金计算累计至还书当日。若所借图书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,图书馆将设定延期还书日,通常延期至恢复办公教学后30天内;法定节假日、寒暑假不计入超期天数。
(四)使用非本人证件借阅,一经发现扣押其证件,双方暂停两个月借阅资格,并通报至所在二级学院,给予批评教育。
(五)读者借出的图书,若图书馆有急用,有权在借阅期内索回。
(六)各阅览室资料,未办理借阅手续,不得私自带出馆(室),违者属于盗窃行为,交由学校安全管理处处理。未办理归还手续,自行将所借图书上架造成系统记录未消除的,一切责任由读者自行承担。
三、赔偿和超期罚款制度
(一)遗失图书,原则上购原版或新版图书赔偿。若买不到原版图书,则按以下规定赔偿:
1.遗失馆藏书复本较多且易补充的中文图书,按原价的2倍赔偿;
2.进口图书、工具书、珍贵图书、不易补充的图书,按原价的5倍赔偿;
3.成套多卷图书,遗失其中一册或多册,按全套书价的2倍赔偿,其余卷册图书由图书馆所有,读者不得索要。
(二)读者在办理借阅手续时,应对所借图书进行检查,若发现损坏,应在管理人员处注明损坏情况后再借阅。
(三)损坏、盗窃图书:
1.凡撕页、裁剪、散页等影响全书内容的,按“遗失图书”规定进行赔偿;
2.在图书上乱涂乱画或有其它污损,但不影响图书使用的,按每页0.50元进行赔偿,影响图书使用的,按原价2倍赔偿;
3.一经发现盗窃图书者,立即责令其退回书刊,并报告学校安全管理处进行处理。
四、所赔偿款项由读者持图书馆开具的赔偿单自行到财务处缴纳,凭财务处收费单据到图书馆办理图书借阅记录注销。
五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